(2016)粤0605民初1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高伟与孔伯初、佛山市南海区铨益灯饰五金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伟,孔伯初,佛山市南海区铨益灯饰五金厂,关肖环,周镇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415号原告:高伟,男,汉族,1959年11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唐力峰,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伯初,男,汉族,1968年10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铨益灯饰五金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山南涌口村土名红花坦。工商注册号:440682000293590。被告:关肖环,女,汉族,1971年9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廖日生,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周镇强,男,汉族,1965年6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伟与孔伯初、佛山市南海区铨益灯饰五金厂、关肖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伟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9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莫文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妙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