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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02民初2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章池林与池州万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池林,池州万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胡仁红

案由

申请公司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02民初2239号申请人:章池林。被申请人:池州万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法定代表人:章池林,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胡仁红,男,1968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池林诉被告池州万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胡仁红关于申请公司清算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池林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章池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池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章池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宪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曾小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