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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张旭峰与李志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旭峰,李志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006号原告:张旭峰。委托代理人:桂海英,辽宁铭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洪。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5甲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旭峰诉被告李志洪、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旭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原告张旭峰负担。审 判 长 杨 芳代理审判员 张 莹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雅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