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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03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威尔斯(鹤壁)科技有限公司与郭春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尔斯(鹤壁)科技有限公司,郭春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03民初617号原告威尔斯(鹤壁)科技有限公司,鹤壁市汤鹤北路中断。法定代表人胡新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银水,鹤壁市山城区汤河街道法律服务所。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上诉、和解,代递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郭春成,男,汉族,1948年2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威尔斯(鹤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春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威尔斯(鹤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尔斯(鹤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威尔斯(鹤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