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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3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许译匀与吴杜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译匀,吴杜牧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3民初213号原告许译匀,女,汉族。被告吴杜牧,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译匀与被告吴杜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杜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译匀撤回对被告吴杜牧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许译匀承担。审 判 员  黄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罗园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