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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3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邸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邸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3034号原告邸某,住定州市。被告王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邸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邸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邸某负担。审 判 长  焦宏伟审 判 员  赵立辉人民陪审员  刘佳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肖 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