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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潘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06刑初263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农民。因犯诈骗罪于2001年8月7日被上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16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传唤,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4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6)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潘某通过手机QQ结识了一名办假证的男子(另案处理),在提供其本人电子照片并花费50元人民币后从该男子处购得居民身份证一张(姓名:“旷中刚”,身份证号:××。经鉴定,该居民身份证系假证。2016年1月19日,被告人潘某在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桥东街“北斗手机店”使用假居民身份证办理手机分期付款业务时被工作人员识破并报警,民警遂将被告人潘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居民身份证鉴别书,(2001)虞刑初字第247号、(2007)浦刑初字第2028号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陈述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违反国家规定,购买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6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叶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俞佩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