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81执15-53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义仓,司坤旺,司洪良,王中臣,王东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1执15-53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辛义仓。申请执行人司坤旺。申请执行人司洪良。申请执行人王中臣,冀州市被执行人王东志(智)。关于申请执行人辛义仓、司坤旺、司洪良、王中臣与被申请人王东志(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冀州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九月三日制作的(2015)冀民一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王东志(智)履行部分判决书所判定的款项1000元,剩余部分至今尚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后,现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冀民执字第5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