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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3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张秀萍与董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萍,董文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3884号原告:张秀萍,女,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马磊,安徽易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文海,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萍诉被告董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要求冻结被告董文海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秀萍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董文海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张秀萍和担保人李德华名下共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滨湖世纪城徽杰苑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姜文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虞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