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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执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柯文斌与郑文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文斌,郑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721号申请执行人:柯文斌。被执行人:郑文平。柯文斌与郑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的(2015)杭淳商初字第1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柯文斌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郑文平下落不明,且未能查找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郑文平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柯文斌案款20万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2231元,执行费3156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执72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洪来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志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