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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XX与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1458号原告张XX被告张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张XX负担25元,其余退回原告。(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彦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