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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2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培培与厦门黄鹤天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培培,厦门黄鹤天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2182号原告刘培培,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陈少毅、邱伟,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黄鹤天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洪莲北路1003号。法定代表人付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仪玲、周丁荣(实习),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培培与被告厦门黄鹤天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以申请人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培培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培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44元,由原告刘培培负担。审 判 员 庄慧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黄慧颖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