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执字第01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周云鹤与孙慧、王冬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云鹤,孙慧,王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执字第01963号申请执行人周云鹤。被执行人孙慧。被执行人王冬梅。申请执行人周云鹤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连东民初字第016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连东民初字第0162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建中执行员 徐景法执行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晓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