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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2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泽田小贷与高佑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银市白银区泽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高佑春,陶维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2民初796号原告白银市白银区泽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继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玉军,系白银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佑春。被告陶维霞。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银市白银区泽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佑春、陶维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银市白银区泽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银市白银区泽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全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党晓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万应虎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