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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民终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中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海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海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民终6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海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连文刚,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旭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剑,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海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川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5)秀民二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苏慧、曲洁、李玉民共同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共经三次庭审,最后一次开庭时间为2015年8月28日,但一审判决书落款日期却为2015年8月13日,时间在第三次开庭之前。且在第三次开庭时,一审法院未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和认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5)秀民二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不收取诉讼费用。二审中预收上诉人深圳市海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36512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苏 慧审判员 曲 洁审判员 李玉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符雪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