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许世炎与庄燕燕、庄德意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世炎,庄燕萍,庄德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1159号原告许世炎,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郭少忠,福建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燕萍,女,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庄德意,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世炎与被告庄燕燕、庄德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以欲与被告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世炎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世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许世炎负担。审判员 李妮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少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