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开民初字第1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成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海军、张志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成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海军,张志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1771号原告:辽宁成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白铁鸿,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旭,男,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徐海军,男,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李中升,系辽宁海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利,男,汉族,住址:辽宁省海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成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海军、张志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成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84元,减半收取2292元,由原告辽宁成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英人民陪审员 朱会凡人民陪审员 陈思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邹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