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民初1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孙亚伟与被告寇喜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亚伟,寇喜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1975号原告孙亚伟,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寇喜民,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研发中心E栋1-7层。注册号610000200010564。负责人原廷会,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亚伟与被告寇喜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亚伟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亚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赵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武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