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执字1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吴栓太与杜立新、何玲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栓太,杜立新,何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1626号申请执行人吴栓太。被执行人杜立新。被执行人何玲。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吴栓太与被执行人杜立新、何玲侵权纠纷一案,标的额为95588.88元。经查:因被执行人被依法强制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即民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