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3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孙兰欣与牟倩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3713号本院2016年4月5日对原告(反诉被告)孙兰欣与被告(反诉原告)牟倩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371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中第3页正数第10行中“各项损失32886.00元”,补正为“各项损失25680.00元”。判决书第6页正数第3行反诉案件受理费“622.00元”,补正为“442.00元”;牟倩负担“621.00元”补正为“441.00元”。审判长 崔立峰审判员 张月茹审判员 其木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晶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