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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初字第3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孙兰欣与牟倩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3713号本院2016年4月5日对原告(反诉被告)孙兰欣与被告(反诉原告)牟倩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371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中第3页正数第10行中“各项损失32886.00元”,补正为“各项损失25680.00元”。判决书第6页正数第3行反诉案件受理费“622.00元”,补正为“442.00元”;牟倩负担“621.00元”补正为“441.00元”。审判长  崔立峰审判员  张月茹审判员  其木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晶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