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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执字第001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周广元与马海军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0181-2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申请执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0926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现查明,本院在审理期间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的(2014)府民保字第00926-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马某某所有的位于府谷县府谷镇的房屋一套,该查封期限即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马某某所有的位于府谷县府谷镇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将查封财产擅自变卖和抵偿债务,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抵押,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本次查封到期如需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本次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文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