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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5604-5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中信健康(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中信××(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5604-5612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曦,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艳春,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信××(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城市广场办公楼8楼。法定代表人王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信××(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九案中,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每案案件受理费50元,九案共计450元(已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225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 卫人民陪审员  韦开丽人民陪审员  张青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庄晓民速 录 员  李明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2页共3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