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2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山东华旭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孙国宾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华旭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孙国宾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2民初1478号原告:山东华旭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松龄街道办事处城三社区。法定代表人:苗云刚,总经理。被告:孙国宾。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旭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国宾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华旭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由原告山东华旭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桑成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赵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