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行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李万军与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道路交通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军,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1302行初37号原告李万军,男,汉族,1971年9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告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潆溪北街358号。负责人牟向东,职务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万军诉被告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道路交通管理一案中,原告李万军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万军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的诉讼费25元,由原告李万军承担。审 判 员 陈俊杰人民陪审员 朱成平人民陪审员 曾 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