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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3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连城与被执行人许新民、许秀明、龙海顺兴船务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连成,许新民,许秀明,龙海顺兴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3执492号申请执行人郑连成。被执行人许新民。被执行人许秀明。被执行人龙海顺兴船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郑连城与被执行人许新民、许秀明、龙海顺兴船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翔民初字第25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许新民、许秀明、龙海顺兴船务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连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许新民、许秀明、龙海顺兴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4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5900元;诉讼费8200元由许新民、许秀明负担,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阿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