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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连豪艾克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滕峰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豪艾克电缆有限公司,滕峰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4执119号申请执行人大连豪艾克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长江路。法定代表人田涛,经理。被执行人滕峰安,男,汉族,系大连通达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执行人大连豪艾克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滕峰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沙民初字第4837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204执1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包军华代理审判员  王 帅代理审判员  迟永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