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7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张驰诉陶清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驰,陶清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27民初567号原告张驰,男,199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陶清宇,男,出生日期不祥,汉族,医生。原告张驰与被告陶清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丽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清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驰诉称,2015年4月至4月,被告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双方约定一个月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陶清宇未出庭应诉,未答辩。原告张驰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借条一张,证明被告陶清宇在原告张驰处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但口头约定一个月还款。借款时间是2015年4月4日。本院认为,被告陶清宇未出庭应诉,视为被告放弃了抗辩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但原告称口头约定一个月还款的诉称因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根椐原告的举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5年4月至4月,被告陶清宇在原告张驰处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双方约定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时间。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陶清宇所欠原告张驰的借款应当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陶清宇给付原告张驰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陶清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赵丽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霍慧舒处理过的文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