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民终1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常秀娥与邯郸县城区管理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秀娥,邯郸县城区管理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12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秀娥,女,195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县。委托代理人孔庆斌,邯郸县南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县城区管理局。住所地:邯郸市邯郸县雪驰路**号。法定代表人程浩,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梁进兴,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立娜,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常秀娥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2015)邯县民初字第1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判认定常秀娥与邯郸县城区管理局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2015)邯县民初字第156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双振审 判 员 王一民代理审判员 田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翠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