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81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黄良友与贵溪市华泰铜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良友,贵溪市华泰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681民初104号原告黄良友,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委托代理人王建宁,律师。被告贵溪市华泰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溪市工业园区内,组织机构代码73919092-2。法定代表人郑银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晟晟,律师。原告黄良友与被告贵溪市华泰铜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良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宁、被告贵溪市华泰铜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晟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良友诉称,原告系被告员工,从被告公司成立就进入公司工作,中途离开一段时间,但回公司后一直在被告处达十年之久。这期间,双方劳动合同每年一签,但劳动合同被告大部分并没有给原告。原告近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在15000元左右。2015年3月,与原告一起工作的一名工友发生工伤事故,被告怪罪于原告,对原告心生不满,从应发给原告的工资等中扣除了一部分,说是原告的责任,要原告承担受伤工友的医疗费。在为工友办理医院结账过程中,又迫使原告付了部分医疗费。2015年8月份,公司一名负责人,叫原告不要来上班了,将原告辞退。原告无奈离开了该公司。原告向贵溪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员会开庭审理,虽然查明认定了主要事实,但却错误地将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定为劳务承包关系,从而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资46285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工伤员工垫付的医疗费17961.95元;4、判令被告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6460元;5、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贵溪华泰铜业有限公司答辩称,1、原、被告间无劳动关系,而是劳务承包关系,本案不属劳动争议。原告是被告熔炼车间的承包人,按产量计算,每吨45元。做事的工资都是由原告决定,被告只要求原告按时完成任务。2、被告不存在违反解除劳动合同,双方是劳务承包合同关系,是原告自动终止劳务关系而离开,原告自2015年9月离开公司是因为原告侵吞工人工资,这三个劳动人员是原告叫来做事的,工资由原告发放,当时为操作方便,原告少交个人所得税,所以由公司为其办理工伤保险,而这三人工资被原告侵吞,公司报案,所以原告自行离开。3、原告要求被告为工伤人员垫付医疗费一事,受伤人员叫余建华是原告叫其到熔炼车间做事,当时余建华做事工资每月4000元,只做事3天就发生事故,其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因被告发包给不具资质的自然人原告而承担工伤责任。且查清原、被告间是劳务承包关系。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本案争议焦点是:原、被告间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若是劳动合同关系,原告提出的赔偿标准是否合理、合法?被告是否应支付原告为工伤员工垫付的医疗费17961.95元?原告黄良友为支持其诉请所提交的证据有:1、劳动合同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证明三份,证明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3、工作任务笔记和清单,证明原告2014年6月至2015年7月完成任务件数及工资。4、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明被告汇给原告部分工资清单。5、余建华住院发票清单,证明原告帮被告代垫余建华工伤医疗费。6、押金条,证明被告收取的押金。被告贵溪华泰铜业有限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所提交的证据有:1、调查笔录(黄良友),证明从2011年起,黄良友就承包了贵溪华泰铜业公司的熔炼车间,双方约定承包费按产量计算,每吨45元,按月结算;该车间用工由黄良友决定,工资也由黄良友发放;双方是承包关系,黄良友不是华泰公司的员工,双方无劳动关系。2、领款收据,证明华泰公司与黄良友之间是承包关系,即公司将熔炼车间承包给黄良友,双方不是劳动关系;余建华受伤后,黄良友于2015年6月9日向华泰公司支取了35000元承包款用于支付余建华的医疗费。3、调查笔录(韩益军、高顺福),证明黄良友承包了华泰公司的熔炼车间,该车间的用工由黄良友负责和安排,工资也是由黄良友支付;华泰公司与黄良友之间是承包关系,不是劳动关系。4、贵溪法院行政判决书,证明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贵溪华泰铜业公司将熔炼上引车间发包给自然人黄良友承包,双方约定承包费按产量计算,即每吨45元,按月结算。该车间的用工由黄良友决定,工资由黄良友发放,因此认定贵溪华泰铜业公司与黄良友之间是承包关系。经庭审质证,原告黄良友对被告贵溪华泰铜业有限公司提交的4组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第1组证据调查笔录关联性有异议,双方是劳动关系而不是承包关系,承包关系是属于事务的性质,黄良友对于事务性质基于文化程度,辨别不清楚。对第2组证据关联性有异议,这是从黄良友的工资款中扣的,而不是承包费。对第3组证据有异议,该证言不能说明黄良友与华泰公司之间是承包关系,韩益军、高顺福与华泰公司也是劳动关系。对第4组证据关联性有异议,对黄良友与华泰公司关系确立是错误的,不合事实,且该判决书尚未生效,且黄良友不是该判决书案件的当事人,不涉及到黄良友利益。被告贵溪华泰铜业有限公司对原告黄良友提交的6组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第1组证据三性有异议,这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合实际情况,当时是为给原告办理工伤保险而签订的,也是为应付劳动局检查。对第2组证据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不能证明黄良友与被告间形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还需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相关社保待遇证明,单买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系利用政策漏洞。韩益军、高顺福参与工伤保险都是公司为减轻原告承包人的风险,当时政策是允许单独买工伤保险,但这不代表这两人是公司雇来的,更不能说明原、被告间形成劳动关系。对第3组证据三性有异议,这是黄良友单方形成的,没有得到被告的确认。对第4组证据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原、被告间劳动关系。对第5组证据关联性有异议,余建华的医疗费本应由原告承担,余建华是原告叫来做事的,工资由他发放,工伤后自然由原告承担责任。对第6组证据三性有异议,押金条未写明是何性质押金,也可以说是承包押金,且未加盖华泰公司公章,无法确认是公司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与本案无关。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第1、2、5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第3、4组证据系原告自己单方记录,第六组证据记录不全,本院不予确认;本院对被告提交的第1、2、3、4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原告黄良友自1996年被告公司成立以来进入被告贵溪华泰铜业有限公司工作至2004年,2010年底又回到被告处工作。2011年1月至2015年8月,被告贵溪华泰铜业有限公司将其熔炼上引车间发包给原告黄良友承包,双方约定承包费按产量计算,即每吨45元,按月结算。熔炼上引车间需要几个人做事,做事人的工资多少都由原告黄良友决定。高顺福、韩益军、余建华是原告黄良友请来熔炼上引车间做事的工人,工资由黄良友发放。2015年3月,原告黄良友招用余建华到被告处的熔炼上引车间从事炼炉工作,约定由原告黄良友每月发给工资4000元。2015年3月8日晚,余建华在被告熔炼上引车间炉前用吊机吊铜板时,右手被晃动的铜板撞击到吊机的铁棍上,致使其右手受伤,后被送往贵溪市人民医院治疗,共花费医药费47961.95元。2015年6月9日原告黄良友向被告贵溪华泰铜业有限公司预支承包款35000元用于支付余建华的医疗费。余建华出院时原告为其垫付剩余的医疗费17961.95元`。2015年8月,原告黄良友离开被告贵溪华泰铜业有限公司。原告黄良友认为其与被告之间是劳动关系,余建华的医疗费应由被告贵溪华泰铜业有限公司承担,于是就拖欠的工资46285元、为员工余建华垫付的医疗费17961.95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6460元等向贵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2016年1月11日贵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贵劳人仲字(2015)71号仲裁裁决书,该仲裁书裁决:黄良友与贵溪华泰铜业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驳回黄良友的全部仲裁请求。原告黄良友对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2013年3月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为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止,报酬按基本工资加计件工资支付。贵溪市人民法院(2016)赣0681行初1号行政判决书,认定贵溪华泰铜业公司将熔炼上引车间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黄良友承包,双方约定承包费按产量计算,即每吨45元,按月结算。熔炼上引车间需要几个人做事,做事人的工资多少都由原告黄良友决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劳动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黄良友与被告贵溪华泰铜业有限公司虽签订过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但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原告也已实际承包被告的熔炼上引车间,原先的劳动合同关系自动终止。从庭审的情况查明,原告黄良友系被告贵溪华泰铜业有限公司熔炼上引车间承包人,双方约定承包费按产量计算,即每吨45元,按月结算。熔炼上引车间需要几个人做事,做事人的工资多少都由原告黄良友决定。调查笔录中原告也承认与被告之间是承包关系。故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为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黄良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金新人民陪审员 汪安娜人民陪审员 XX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娅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