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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1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杨战胜与姚洪利、张鹏之间租赁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延执字第1772���申请执行人杨战胜,男,1970年3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朝阳街重阳委十组。被执行人姚洪利,男,1980年2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河南街白云社区。被执行人张鹏,男,1970年10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朝阳街和泰小区9号楼1单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战胜与被执行人姚洪利、张鹏之间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战胜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46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1、房屋租赁费5000元;2、案件受理费37.5元;3、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洪利、张鹏自动履行了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战胜申请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467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俊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永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