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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姜恩国、高新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姜恩国,高新国,高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7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住所地平度市红旗路57-3号。法定代表人刘智玉,行长。被执行人姜恩国,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高新国,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高建林,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姜恩国、高新国、高建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姜恩国给付申请执行人款31575元,已履行完毕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322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3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敬日审判员  许新生审判员  郭海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文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