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民初1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贾志源与冯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志源,冯书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1498号原告贾志源,男,汉族,1986年8月21日生。被告冯书平,男,汉族,1965年8月10日生。原告贾志源诉被告冯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志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菊凤人民陪审员 邓小红人民陪审员 梁西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康 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