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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民初1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贾志源与冯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志源,冯书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1498号原告贾志源,男,汉族,1986年8月21日生。被告冯书平,男,汉族,1965年8月10日生。原告贾志源诉被告冯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志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菊凤人民陪审员  邓小红人民陪审员  梁西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康 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