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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1执1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张强文与曾国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强文,曾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21执1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强文,男,生于1967年,甘肃省民勤县。被执行人曾国荣,男,生于1971年,甘肃省民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强文与被执行人曾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15)民民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曾国荣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强文借款本金2000元,并自2015年7月20日起按年利率6%承担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曾国荣未自动履行,本院通过提取其工资收入已将案款执行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民民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曾国荣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述全审判员  李登乾审判员  张克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文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