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5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义乌市齐腾电器商行与朱守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齐腾电器商行,朱守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5338号原告:义乌市齐腾电器商行,住所地:义乌市稠州西路*号。经营人:杨卫忠,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佛堂镇花园口村*组。委托代理人:虞景勇,义乌市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曹伦齐,义乌市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守华,经商。原告义乌市齐腾电器商行诉被告朱守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4105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楼宇栋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齐腾电器商行的委托代理人曹伦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守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2年4月16日,被告向原告购买各类电线,共计货款4105元,该款被告至今分文未付。为此,原告于2016年4月1日诉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守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齐腾电器商行货款410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朱守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楼宇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楼晓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