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介民初字第9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内蒙古国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介民初字第900-1号原告内蒙古国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73号。法定代表人张仲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俊峰、李增川,内蒙古祥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SOHO同盟第2栋4层。法定代表人邢玉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海波,系该公司法务专员。本院审理原告内蒙古国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后,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国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266元,减半收取40633元,由原告内蒙古国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胡晓忠审 判 员 张 鹏人民陪审员 吴年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严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