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财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亳州市诚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应朝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亳州市诚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徐应朝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财保81号申请人:亳州市诚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樊丽,该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吴守臣,亳州市诚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徐应朝,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申请人亳州市诚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应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应朝享有的对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进行财产保全,保全价值762480元。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吴守臣所拥有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光明西路富荣花园B型别墅号房产(产权证号:号)一处为其保全行为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在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徐应朝享有的对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762480元予以冻结;二、对申请人的担保人吴守臣所拥有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光明西路富荣花园B型别墅号房产(产权证号:号)一处予以查封。诉前财产保全费4332元,由申请人亳州市诚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预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玉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政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