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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蚌埠市鑫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周育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鑫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周育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1530号原告:蚌埠市鑫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曹凌路2号市。法定代表人:徐荣良,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祖禹,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剑,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纪殿友,董事长。被告:周育新,男,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朝阳。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市鑫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周育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宋丽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