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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太民初字第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谢晓良与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晓良,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太民初字第00562号原告谢晓良。委托代理人毛源明,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日刚,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向阳路558号2幢101-108室。法定代表人陈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笑含、龚荣,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晓良与被告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晓良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谢晓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晓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由原告谢晓良负担。审 判 长  童 旭人民陪审员  苏卓华人民陪审员  肖锦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莹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