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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邕法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丽平、罗传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邕法执字第362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彭丽平、罗传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邕民二初字第5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彭丽平、罗传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彭丽平、罗传杰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彭丽平用于抵押的位于南宁市良庆区XX街XX号房地产一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彭丽平银行账户。2016年4月18日被执行人彭丽平已经履行(2014)邕民二初字第53号判决书所确定义务,其中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100000元,利息3717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垫支的案件受理费1579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9120元、公告费700元,上述六项共计1502310元。本院依法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彭丽平位于南宁市良庆区志远二街29号房地产的查封,并解除对被执行人彭丽平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5911元已由被执行人彭丽平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法院生效裁判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黄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