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原告庞科先诉被告冯春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科先,冯春霖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773号原告庞科先,男,汉族,生于1994年2月17日。委托代理人李明举,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春霖,男,汉族,生于1989年10月1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庞科先诉被告冯春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冯春霖的诉请。本院认为,原告庞科先的撤诉申请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科先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1元,由原告庞科先承担。审判员 鲜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