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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2民初3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郭志军与张永利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军,张永利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2民初3268号原告郭志军,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秦皇岛市昌黎县。委托代理人杨博伦,河北万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利,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密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志军与被告张永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长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房 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