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8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方钦锋与孙林杰、顾淑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钦锋,孙林杰,顾淑媛,何慧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8民初875号原告方钦锋。委托代��人(特别授权)方丽,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林杰。被告顾淑媛。被告何慧娟。原告方钦锋与被告孙林杰、何慧娟、顾淑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孙林杰、何慧娟共同归还借款200000元,支付利息20000元,合计220000元,按照月息二分计算。2、判令顾淑媛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孙林杰、何慧娟、顾淑媛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方钦锋的委托代理人方丽,被告顾淑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林杰、何慧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8月21日,孙林杰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方钦锋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书一份,双方约定借���期限自2015年8月21日至2015年9月20日止,月利息为二分。顾淑媛作为担保人在上述借款合同上签字。同日,孙林杰向方钦锋出具收条一份,确认收到上述款项,担保人顾淑媛在该收条上签字。借款到期后,孙林杰并未归还该笔借款,担保人顾淑媛也未归还该笔借款。另查明,孙林杰与何慧娟于2014年9月26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林杰、何慧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方钦锋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并按照月息二分支付自2015年8月21日至判决确定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顾淑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孙林杰、何慧娟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620元,合计人民币3920元,由被告孙林杰、何慧娟、顾淑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佳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柳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