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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0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黎海波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海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40刑初6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海波,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撤销原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缓刑部分,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10年10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重庆市忠县公安局抓获,同月12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忠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石柱县公安局管辖后,被石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4月21日被石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柱县看守所。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201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海波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海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黎海波在石柱县西沱镇、南宾镇三次盗窃摩托车,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黎海波在石柱县西沱镇XX小区楼道口,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嘉陵JH150-6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黎海波使用一段时间后,将该车以人民币500.00的价格卖给了朱某某。2015年12月31日,公安机关将该车予以扣押,并于2016年3月21日将该车发还给被害人罗某某。经鉴定,被盗摩托车在价格鉴证基准日的估价金额为人民币3311.00元。2.2014年9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黎海波在石柱县南宾镇桥北路XX小区一巷道内,将被害人曾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嘉陵JH150-F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后黎海波以抵债的方式,将该车以人民币350.00元的价格抵给周某某使用。2016年1月6日,公安机关将该车扣押,并于2016年3月24日发还给被害人曾某某。经鉴定,被盗摩托车在价格鉴证基准日的估价金额为人民币2207.00元。3.2015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黎海波在石柱县西沱镇XX路X号院坝前,将被害人崔某某停放的红色嘉陵JH125-F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黎海波中途将该车发动机更换,于2015年12月11日骑着该车到重庆市忠县,被忠县公安局查获。2016年3月24日,公安机关将该车及扣押的发动机发还被害人崔某某。经鉴定,被盗摩托车在价格鉴证基准日的估价金额为人民币110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案件移送通知书、被告人黎海波的前科材料、释放证明书,办案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销售发票,辨认人像、摩托车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价格鉴证意见书,被害人罗某某、曾某某、崔某某的陈述,证人周某某、朱某某、马某某、谭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黎海波的户籍信息和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海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应当受到相应的刑罚处罚。被告人黎海波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黎海波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黎海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17日止,已扣除原被羁押的34日。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犯罪所得赃款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向宁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江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