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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5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魏振东与周百建、李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振东,周百建,李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25民初969号原告魏振东,男,1987年8月3日生,汉族。被告周百建,男,1978年7月14日生,汉族。被告李威,男,1988年6月10日生,汉族。原告魏振东与被告周百建、李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令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振东及其委托代理人牛东亮、李永乐(实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百建、李威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振东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周百建因资金周转多次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借给被告现金12万元,2015年8月14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李威为其提供担保,原告因资金紧张多次向二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现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12万元整。被告周百建、李威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4日,被告周百建给原告魏振东出具借据一份,借魏振东壹拾贰万元整,期限为2015年8月14日至2015年10月14日,借款人周百建,担保人李威。同日,周百建还出具收到魏振东借款壹拾贰万元的收据一份。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收据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周百建出具借据向原告魏振东借款共计120000元,现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威作为担保人应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百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魏振东借款120000元;二、被告李威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保全费1120元,由被告周百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令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艳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