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15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性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性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515民初502号原告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黄怀丹。委托代理人陈文典。被告林性丰,男,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3831。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林性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林 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玉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