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初字第03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河南汉杰伊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鲁山县万通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汉杰伊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鲁山县万通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03119号原告河南汉杰伊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南,未来大道东未来商务公寓1单元11层1109号房。法定代表人赵大伟,总经理。被告鲁山县万通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地址:鲁山县产业集聚区轻工路与中新路交叉口东。法定代表人沈玉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河南汉杰伊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鲁山县万通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汉杰伊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汉杰伊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8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红军代理审判员 崔玉超代理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万亚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