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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3民初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温州万腾压花辊有限公司与福建新丰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万腾压花辊有限公司,福建新丰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3民初00002号原告:温州万腾压花辊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明珠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福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辉,北京浩天信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新丰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经济开发区城西园。法定代表人:项光河。原告温州万腾压花辊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福建新丰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89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给付义务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4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温州万腾压花辊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新丰塑胶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福建新丰塑胶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镍辊、硅胶辊产品。经双方结算,截止2014年8月28日,被告结欠原告货款389000元,并出具客户对账欠款确认单一份由原告收执。上述货款至今未付,遂成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89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给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福建新丰塑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温州万腾压花辊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89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89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之标准,自2016年1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7135元(原告已预缴),公告费580元,合计7715元,由被告福建新丰塑胶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7135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开户银行:农行温州市分行。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诸朝臻人民陪审员  张洁嫚人民陪审员  陈 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姜忠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