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2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李雷与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占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雷,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占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2民初573号原告李雷。被告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环形路*号。法定代表人胡甲均,公司董事长。被告刘占国。原告李雷与被告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占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雷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雷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李雷负担。审判员 孙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檀小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