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3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于会基与威海昌隆呢绒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会基,威海昌隆呢绒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486号原告于会基,农民。被告威海昌隆呢绒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大水泊镇泽上村。法定代表人高承波,该公司经理。于会基与威海昌隆呢绒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会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会基负担。审判员 王 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丛晓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