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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民初2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2136号原告朱某某,男,1961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张某某,女,1985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12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秀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 辉 微信公众号“”